|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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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霸凌,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為有效防治校園霸凌事件,第二項有關霸凌之定義、通報機制、處理程序與相關教育人員之責任等規範,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另以法律定之。 |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
一、將「霸凌」二字正式入法。於第二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加入「霸凌」,除了體罰外,國家亦應保障學生免受校園霸凌傷害。
二、現今相關兒少保護法令中均無「霸凌」二字,對於霸凌之定義亦付之闕如,相關通報機制、教育人員之通報責任等亦散見於各辦法中未有整合,致使長期以來校園霸凌防治始終未能確實執行,爰增列第五項,為有效防治校園霸凌事件,有關「霸凌」之定義、通報機制、處理程序與相關教育人員之責任等規範,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另以法律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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