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江玲君
江玲君
盧秀燕
盧秀燕
丁守中
丁守中
林鴻池
林鴻池
紀國棟
紀國棟
江義雄
江義雄
連署人
郭素春
郭素春
侯彩鳳
侯彩鳳
洪秀柱
洪秀柱
羅淑蕾
羅淑蕾
朱鳳芝
朱鳳芝
蔣孝嚴
蔣孝嚴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明才
羅明才
盧嘉辰
盧嘉辰
陳秀卿
陳秀卿
劉盛良
劉盛良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翁重鈞
翁重鈞
王進士
王進士
林德福
林德福
鄭金玲
鄭金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霸凌,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為有效防治校園霸凌事件,第二項有關霸凌之定義、通報機制、處理程序與相關教育人員之責任等規範,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一、將「霸凌」二字正式入法。於第二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加入「霸凌」,除了體罰外,國家亦應保障學生免受校園霸凌傷害。 二、現今相關兒少保護法令中均無「霸凌」二字,對於霸凌之定義亦付之闕如,相關通報機制、教育人員之通報責任等亦散見於各辦法中未有整合,致使長期以來校園霸凌防治始終未能確實執行,爰增列第五項,為有效防治校園霸凌事件,有關「霸凌」之定義、通報機制、處理程序與相關教育人員之責任等規範,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