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紀國棟
紀國棟
郭素春
郭素春
鄭金玲
鄭金玲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蔡錦隆
蔡錦隆
羅明才
羅明才
呂學樟
呂學樟
林建榮
林建榮
朱鳳芝
朱鳳芝
蔣孝嚴
蔣孝嚴
蔡正元
蔡正元
陳秀卿
陳秀卿
徐少萍
徐少萍
吳清池
吳清池
劉盛良
劉盛良
孔文吉
孔文吉
帥化民
帥化民
羅淑蕾
羅淑蕾
江義雄
江義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條件與評鑑、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預防性侵害、體罰、學生性防治等學生權益之保障、設施與場地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有鑒於各縣市對短期補習班之規範標準不一,致使管理紊亂,影響學生權益,爰提案修正第九條第四款內容,除原有短期補習班之設立、立案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外,特別針對「教師條件與評鑑」、「預防性侵害、體罰、學生性防治」、補習班「設施與場地」公共安全規範亦納入其管理規範。 二、針對上述之管理規範,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