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丁守中
丁守中
江玲君
江玲君
連署人
鄭金玲
鄭金玲
吳育昇
吳育昇
劉盛良
劉盛良
陳秀卿
陳秀卿
林建榮
林建榮
徐少萍
徐少萍
楊仁福
楊仁福
蔡正元
蔡正元
侯彩鳳
侯彩鳳
林鴻池
林鴻池
羅明才
羅明才
朱鳳芝
朱鳳芝
帥化民
帥化民
鄭汝芬
鄭汝芬
紀國棟
紀國棟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之二 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各該年度之投保範圍、對象、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五條之二 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為落實各級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更臻完整,明定公私立職業學校之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投保範圍、對象、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以辦法定之,且其投保所需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以為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