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江玲君
江玲君
紀國棟
紀國棟
蔣孝嚴
蔣孝嚴
連署人
吳清池
吳清池
潘維剛
潘維剛
趙麗雲
趙麗雲
李復興
李復興
林鴻池
林鴻池
楊仁福
楊仁福
羅明才
羅明才
朱鳳芝
朱鳳芝
郭素春
郭素春
黃昭順
黃昭順
侯彩鳳
侯彩鳳
盧嘉辰
盧嘉辰
劉盛良
劉盛良
徐少萍
徐少萍
王進士
王進士
江義雄
江義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知悉所屬學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延遲通報或隱匿、偽造、變造、湮滅事證導致損害他人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新增第九款,若教師知悉所屬學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延遲通報或隱匿、偽造、變造、湮滅事證導致損害他人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