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江玲君
江玲君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徐少萍
徐少萍
侯彩鳳
侯彩鳳
張嘉郡
張嘉郡
帥化民
帥化民
郭素春
郭素春
朱鳳芝
朱鳳芝
鄭麗文
鄭麗文
楊仁福
楊仁福
黃義交
黃義交
劉盛良
劉盛良
陳秀卿
陳秀卿
鄭汝芬
鄭汝芬
紀國棟
紀國棟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政府應協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充實人才、設備及技術,以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 政府得對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優異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之設施、人才進用必要支援。其支援對象、範圍、條件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以法律定之。 為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政府應監督或協助第一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 第五條 政府應協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充實人才、設備及技術,以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 為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政府應監督或協助前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
一、增列第二項。為適度給予國家績優研究機關充實人才設備及採購彈性,政府得針對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優異的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設施、人才進用必要支援。 二、上述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國科會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 中央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適用對象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經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准,循單位預算方式設置科學研究基金,其基金設置條例由主管機關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 中央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
為增加公立學校與公立研究機構智慧財產權回收金有效運用,符合前第五條第二項,接受科學發展基金補助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循單位預算程序設置科學發展發展基金,其基金設置條例、包括基金來源、監督、運用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