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紀國棟
紀國棟
江玲君
江玲君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郭素春
郭素春
侯彩鳳
侯彩鳳
趙麗雲
趙麗雲
洪秀柱
洪秀柱
羅淑蕾
羅淑蕾
朱鳳芝
朱鳳芝
徐少萍
徐少萍
蔣孝嚴
蔣孝嚴
吳清池
吳清池
楊仁福
楊仁福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明才
羅明才
劉盛良
劉盛良
盧嘉辰
盧嘉辰
陳秀卿
陳秀卿
江義雄
江義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考量國民小學亦有設置獎、助學金之必要,爰增列國民小學學生為適用對象。 二、因現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已免納雜費,爰修正現行第三項規定,並區分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私立學校之雜費或代收代辦費用收取之相關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