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黃志雄
黃志雄
鄭金玲
鄭金玲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吳清池
吳清池
郭素春
郭素春
紀國棟
紀國棟
蔡正元
蔡正元
侯彩鳳
侯彩鳳
林建榮
林建榮
劉盛良
劉盛良
江義雄
江義雄
陳秀卿
陳秀卿
翁重鈞
翁重鈞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少萍
徐少萍
黃義交
黃義交
馬文君
馬文君
朱鳳芝
朱鳳芝
羅淑蕾
羅淑蕾
楊仁福
楊仁福
林鴻池
林鴻池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六條之一 學校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屬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屬實,依其情節,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予以申誡或記過處分,該處分不得與其它獎勵抵銷;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職務: 一、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延遲通報,致事件擴大,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二、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證據者。 一、本條新增。 二、接獲申訴性侵或性騷擾事件,未積極處理或知情不報之校務人員,應予以懲罰,俾有效防治校園性侵害案件之惡化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