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侯彩鳳
侯彩鳳
吳清池
吳清池
孔文吉
孔文吉
劉盛良
劉盛良
徐少萍
徐少萍
紀國棟
紀國棟
陳秀卿
陳秀卿
林明溱
林明溱
黃昭順
黃昭順
張嘉郡
張嘉郡
郭素春
郭素春
朱鳳芝
朱鳳芝
江義雄
江義雄
林建榮
林建榮
羅明才
羅明才
黃志雄
黃志雄
楊仁福
楊仁福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影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九條 (電影事業之輔導) 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其發展,應就下列事項予以輔導: 一、參加國際影展。 二、參加國內外電影專業研討會。 三、徵選印發優良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 四、開拓國產電影片市場。 五、組團出國考察。 六、舉辦國際性影展。 七、輔助辦理電影從業人員訓練及出國進修。 八、推動設立電影研究基金。 九、為促進電影事業有關事項,比照其他文化事業輔導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中央各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電影片製作業攝製電影片,並針對電影事業之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電影事業之輔導) 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其發展,應就下列事項予以輔導: 一、參加國際影展。 二、參加國內外電影專業研討會。 三、徵選印發優良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 四、開拓國產電影片市場。 五、組團出國考察。 六、舉辦國際性影展。 七、輔助辦理電影從業人員訓練及出國進修。 八、推動設立電影研究基金。 九、為促進電影事業有關事項,比照其他文化事業輔導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中央各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電影片製作業攝製電影片。
一、第一項未修訂。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參照「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五條,對電影事業之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賦予電影產業主管機關整合各部會及地方資源之法源依據。 三、增列第三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