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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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 (電影事業之輔導) 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其發展,應就下列事項予以輔導: 一、參加國際影展。 二、參加國內外電影專業研討會。 三、徵選印發優良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 四、開拓國產電影片市場。 五、組團出國考察。 六、舉辦國際性影展。 七、輔助辦理電影從業人員訓練及出國進修。 八、推動設立電影研究基金。 九、為促進電影事業有關事項,比照其他文化事業輔導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中央各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電影片製作業攝製電影片,並針對電影事業之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三十九條 (電影事業之輔導) 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其發展,應就下列事項予以輔導: 一、參加國際影展。 二、參加國內外電影專業研討會。 三、徵選印發優良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 四、開拓國產電影片市場。 五、組團出國考察。 六、舉辦國際性影展。 七、輔助辦理電影從業人員訓練及出國進修。 八、推動設立電影研究基金。 九、為促進電影事業有關事項,比照其他文化事業輔導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中央各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電影片製作業攝製電影片。 |
一、第一項未修訂。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參照「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五條,對電影事業之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賦予電影產業主管機關整合各部會及地方資源之法源依據。
三、增列第三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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