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政道
余政道
連署人
彭紹瑾
彭紹瑾
林淑芬
林淑芬
潘孟安
潘孟安
余天
余天
陳亭妃
陳亭妃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節如
陳節如
黃淑英
黃淑英
薛凌
薛凌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毅
李俊毅
黃仁杼
黃仁杼
蔡同榮
蔡同榮
黃偉哲
黃偉哲
郭榮宗
郭榮宗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明文
陳明文
王幸男
王幸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四條之一 (設置兒童及孕婦無障礙設備之規定)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兒(幼)童及孕婦便於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必須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哺(集)乳室、育嬰(幼)室、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兒(幼)童及孕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前項兒(幼)童及孕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兒(幼)童及孕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兒(幼)童及孕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一、增訂本條文。 二、鑒於政府對於無障礙空間之相關設施,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兒(幼)童及孕婦與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相當困擾,為彌補政府施政之不足和缺失,爰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之立法精神,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條文,明文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必須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哺(集)乳室、育嬰(幼)室、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兒(幼)童及孕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夠更加全面化暨明確化,俾符合本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及憲法第二十二條與第一百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