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政道
余政道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偉哲
黃偉哲
黃仁杼
黃仁杼
黃淑英
黃淑英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彭紹瑾
彭紹瑾
潘孟安
潘孟安
林淑芬
林淑芬
蔡同榮
蔡同榮
余天
余天
陳明文
陳明文
薛凌
薛凌
李俊毅
李俊毅
郭榮宗
郭榮宗
王幸男
王幸男
陳亭妃
陳亭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一、修訂本條文。 二、新增第二項,原第二項、第三項類推至第三項、第四項。 三、鑒於政府對於無障礙空間之相關設施,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相當困擾;有鑑於此,爰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將現行條文中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明文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必須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俾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夠更加普及化暨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