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政道
余政道
連署人
黃仁杼
黃仁杼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節如
陳節如
黃淑英
黃淑英
劉建國
劉建國
蔡同榮
蔡同榮
彭紹瑾
彭紹瑾
林淑芬
林淑芬
潘孟安
潘孟安
薛凌
薛凌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偉哲
黃偉哲
郭榮宗
郭榮宗
陳明文
陳明文
余天
余天
陳亭妃
陳亭妃
李俊毅
李俊毅
王幸男
王幸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前項無障礙校園設施,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外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教室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無障礙校園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第二十一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一、修訂本條文。 二、新增第三項。 三、鑒於政府對於無障礙空間之相關設施,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相當困擾;故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之立法精神,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將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增列於本條文,明文規定「無障礙校園設施,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外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教室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無障礙校園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俾使政府部門對於全國校園內的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能更加普及化與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