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江玲君
江玲君
蔣乃辛
蔣乃辛
張嘉郡
張嘉郡
蔣孝嚴
蔣孝嚴
朱鳳芝
朱鳳芝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劉盛良
劉盛良
潘維剛
潘維剛
徐少萍
徐少萍
孔文吉
孔文吉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建榮
林建榮
趙麗雲
趙麗雲
丁守中
丁守中
蔡正元
蔡正元
陳秀卿
陳秀卿
鄭金玲
鄭金玲
吳清池
吳清池
侯彩鳳
侯彩鳳
楊仁福
楊仁福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合格之安全帶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違反前四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一、汽車未依規定裝設合格之安全帶與乘客未繫安全帶,應負責任者不同,宜分開處罰。新車依規定設有安全帶而汽車所有人擅自拆除或未善盡維修保護者,處罰汽車所有人。增列第四項。 二、原列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並配合文字修正,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以維持安全帶完備。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為小客車,前座以外之乘客未繫安全帶者,亦同。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但小客車前座以外之乘客繫安全帶之宣導期至少為半年。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汽車為營業小客車,其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罰乘客。但其乘客未滿十二歲且未有成人陪同者,處罰駕駛人。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有關其幼童之範圍、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有關其幼童之範圍、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為配合小客車後座乘客強制繫安全帶,並考慮宣導需要一定期間,爰修正第一項。 二、將小客車乘客未繫安全帶之責任,改由乘客負責,而未有成人陪同之兒童除外,以保護兒童安全。增列第三項。 三、原列第三項至第六項移列為第四項至第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