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朱鳳芝
朱鳳芝
江玲君
江玲君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鄭金玲
鄭金玲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黃昭順
黃昭順
吳清池
吳清池
翁重鈞
翁重鈞
趙麗雲
趙麗雲
林建榮
林建榮
陳秀卿
陳秀卿
劉盛良
劉盛良
潘維剛
潘維剛
蔣孝嚴
蔣孝嚴
侯彩鳳
侯彩鳳
紀國棟
紀國棟
楊仁福
楊仁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與全車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未繫安全帶者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將強制繫安全帶規定,擴及至全車,以維護乘車與行車安全。 二、修正處罰對象為未繫安全帶者,而非針對汽車駕駛人,否則計程車若因乘客不配合而罰司機,那對計程車司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