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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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當地市鄉鎮區毗鄰科學工業園區,指與設有管理局或分局之科學工業園區之鄉(鎮、市、區)相毗鄰,且行政區域相連之鄉(鎮、市、區)。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當地市鄉鎮毗鄰科學工業園區,指與設有管理局或分局之科學工業園區之市、鄉或鎮相毗鄰,且行政區域相連之市、鄉或鎮。
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單獨改制、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而依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劃分為區,爰增列直轄市之「區」為毗鄰科學工業園區之行政區域。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縣(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修正條文第二條,自該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