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 |
| 第二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止)各一場次。 會場佈置或排練可提供四小時免費使用。 | 由於本會場地設施外借使用,需有專人執行場地設施管理及設備操作,其人事及設備成本,依使用者付費原則,訂定使用場地設施之計費方式及收費數額。 |
| 第三條 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 | 明定申請人使用場地應繳規費之期限與超時使用之計費及收費方式。 |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