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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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院台廳民二字第1000003593號令修正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者,至該程序終止或終結時止,本條例規定由法院辦理之事務,及程序終止或終結後關於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準用第八十七條所定事務,得由司法事務官為之。但下列事務不在此限: 一、有關拘提、管收之事項。 二、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裁定。 第十一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者,至該程序終止或終結時止,本條例規定由法院辦理之事務,及程序終止或終結後關於本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準用第八十七條所定事務,得由司法事務官為之。但下列事務不在此限: 一、有關拘提、管收之事項。 二、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裁定。
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本得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於更生方案經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為原更生程序之延續,自亦得由司法事務官為之,爰修正本條明定司法事務官得辦理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事務。
第二十六條 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所記載清償之金額,應表明其計算方法。 更生方案之清償方法得記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法院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無前項記載,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受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者,應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第二十六條 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所記載清償之金額,應表明其計算方法。
一、原條文未修正,移列第一項。 二、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後既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自應許債務人於提出更生方案時,將其清償方法載明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以利債權人會議可決及法院裁定認可,爰增訂第二項。 三、法院認可之更生方案未有前項之記載者,債務人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為請求,爰增訂第三項。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施行。
配合本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之施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