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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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 一、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應使用密閉式貨箱,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箱,封蓋採防塵布或防塵網者,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運輸車輛貨箱應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 二、公私場所內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應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且不得有路面色差。但其位於堆置區及礦區者,得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於作業期間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 三、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應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公私場所門口及其延伸十公尺之路面,不得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附表一所列序號一至五之適用對象,其運輸車輛出入口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自動洗車設備規格如附表二。 第六條 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 一、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應使用密閉式貨箱,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箱,封蓋採防塵布者,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運輸車輛貨箱底座應設置污水收集設施,運輸過程不得滴落污水、污泥或掉落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地面。 二、公私場所內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應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並維持表面乾淨。但其位於堆置區及礦區者,得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於作業期間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 三、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應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公私場所門口及其延伸十公尺之路面,不得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附表一所列序號一至五之適用對象,其運輸車輛出入口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自動洗車設備規格如附表二。
一、第一款增列防塵網為可採行作為覆蓋貨箱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一。並明定運輸車輛貨箱應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 二、第二款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設施功能規範「並維持表面乾淨」執行上易有爭議,爰修正為「不得有路面色差」。 三、第三款洗車設備增加具加壓沖洗之功能規範。
第八條 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應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地面表土硬化,不易引起揚塵,且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一、植生綠化。 二、覆蓋稻草蓆或碎木。 三、舖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 四、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五、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保持濕潤。 六、噴灑化學穩定劑。 七、灑水並保持濕潤。 前項防制設施應達裸露區域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八條 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應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屬土質堅硬,不易引起揚塵,且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一、植生綠化。 二、覆蓋稻草蓆或碎木。 三、舖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 四、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五、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保持濕潤。 六、噴灑化學穩定劑。 七、灑水並保持濕潤。 前項防制設施應達裸露區域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現行條文適用對象但書「屬土質堅硬」,認定上易有爭議,爰修正為「地面表土硬化」,以利認定。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二條 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應有效收集以抑制粒狀污染物之逸散。 前項有效之判定,係指不發生以目視方式,即可得見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之情形。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意旨不一致,該條文規範公私場所之事前防制行為,不以產生實害結果為要件,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