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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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 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 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 三、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四、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 五、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其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兼職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限制。其相關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之。 | 第十四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 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 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 三、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四、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 五、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研究人員是技術移轉到產業之後,產品之開發是否能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惟目前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所有人員,均視為狹義公務員,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限制,其中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導致傑出人才延攬不易。爰提案增列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符合第五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其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兼職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限制。其相關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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