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鄭金玲
鄭金玲
江玲君
江玲君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江義雄
江義雄
陳秀卿
陳秀卿
吳清池
吳清池
徐少萍
徐少萍
紀國棟
紀國棟
帥化民
帥化民
劉盛良
劉盛良
蔡正元
蔡正元
蔣孝嚴
蔣孝嚴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明溱
林明溱
侯彩鳳
侯彩鳳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朱鳳芝
朱鳳芝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 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 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 三、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四、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 五、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其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兼職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限制。其相關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之。 第十四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 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 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 三、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四、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 五、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研究人員是技術移轉到產業之後,產品之開發是否能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惟目前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所有人員,均視為狹義公務員,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限制,其中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導致傑出人才延攬不易。爰提案增列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符合第五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其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兼職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限制。其相關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