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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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之一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行政中立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銓敘部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部法一字第○九九三一八二一一一二號書函:「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之行政中立事項,仍請貴部於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中訂定。」,為保障駐衛警察免於不當政治力介入,爰增訂本條。 三、本條僅規範「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之駐衛警察行政中立事項,未及於私立機構、學校、團體之理由: (一)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係規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事項,非屬公務人員身分者,另依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納入準用對象。 (二)因駐衛警察非屬公務人員身分,爰參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第五款:「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僅規範各機關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行政中立事項,至無公務人員身分又未受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僱用者,尚未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規範,無法援引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