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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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 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符合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滿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於應聘回國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申請就讀。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三款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 第三條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 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符合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之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設於園區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滿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於應聘回國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申請就讀。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
一、配合部分科學工業園區所在之縣(市)改制為直轄市,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將直轄市之園區納入本條適用範圍,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爰增訂第六項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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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之一 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設立後十年內,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錄取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八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其優先順序規定,遞補至百分之八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順序優先錄取;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 前五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項第二款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修正之規定,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 第四條之一 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設立後十年內,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錄取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八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其優先順序規定,遞補至百分之八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 員工之子女: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順序優先錄取;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 前五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
一、配合部分科學工業園區所在之縣(市)改制為直轄市,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將直轄市之園區納入本條適用範圍,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爰增訂第七項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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