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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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出國,應備有效護照及登機(船)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未經服務機關核准出國或第六條第一項禁止出國之情形,於其護照內加蓋出國查驗章戳後出國。 在臺灣地區出生兼具外國籍首次出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第二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出國,應備有效護照及登機(船)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未經服務機關核准出國或第六條第一項禁止出國之情形,於其護照內加蓋出國查驗章戳後出國。
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父或母之一方為國人,其所生子女具有我國國籍;又戶籍法第六條規定,十二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據此,在臺灣地區出生兼具外國籍首次出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以完備戶籍登記及入出境紀錄之正確性。
第三條 有戶籍國民入國,應備有效護照,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相符,於其護照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有戶籍國民護照遺失或逾期,不及申請補換發者,應持憑入國證明書查驗入國。 有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國。 第三條 有戶籍國民入國,應備有效護照,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相符,於其護照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有戶籍國民護照遺失或逾期,不及申請補換發者,應持憑入國證明書查驗入國。
查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原定有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國之規定,因該辦法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布廢止,致使有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如入出境交互持用我國及外國護照,即無法可資規範,造成在臺身分及停留期間爭議,爰增列第三項。
第四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備有效護照、入國許可證件及填妥之入國登記表,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七條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之情形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限制再入國之事由,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免繳入國登記表。 無戶籍國民於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持憑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相符,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第四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備有效護照、入國許可證件及填妥之入國登記表,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七條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之情形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限制再入國之事由,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免繳入國登記表。
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二條規定受理居留、定居申請案件,並依同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核發入境證及居留證副本或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當事人得以持憑該證查驗入境,並辦理居留或定居手續,因是類對象多無護照,僅能憑該證入境,為使其有法令依據,爰增列第二項。
第十二條之一 經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入出國者,得免於其護照內加蓋入出國查驗章戳。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國際機場、港口旅客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之建置,新增本條。 三、旅客經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完成入出國,得免蓋入出國查驗章戳,惟事先應將個人基本資料及生物特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註冊建檔;並於核准後使用該系統入出我國。 四、申請註冊核准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之國人,於護照內頁加蓋「核准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之戳記,並發給「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使用須知」,提醒使用者若護照內頁須有入出境章戳者,仍應以人工查驗方式入出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增列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