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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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依下列原因及方式調整者,不在此限: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特殊需要,經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事先報本部後,予以調整。 | 第八條 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依下列原因及方式調整者,不在此限: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春節假期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調整,或因氣候或其他特殊因素,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 |
一、考量除春節假期需要外,尚有因應臨時偶發之相關特殊因素須進行調整放假日期之情形,又為避免放假日期不同,形成一國多制度之情形,爰修正第二款規定,明定如有其他需要,本部得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予以調整,以統一相關寒、暑假之放假起訖日期,並列為第二款第一目。
二、因臺灣目前已然成為一日共同生活圈,如因氣候或其他特殊因素須進行寒、暑假調整,囿於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機關自行認定,易導致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各自需要及認定,決定調整放假日期,造成「一國多制」,民眾無所適從,恐生民怨而損及政府美意,爰修正第二款規定,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本部後予以調整,並列為第二款第二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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