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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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除有關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應另訂法律規範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政府雖已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資管控,但由於法源的缺憾,對於金融商品消費的爭議迄今尚無固定的爭議處理機制,一旦糾紛發生,受害的消費者往往投訴無門,只得進行衝突性自力救濟,引發社會不安。基此,立法保護金融(保險)消費者實有其必要性;另為符現行法制體例,一併將「本法未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等文字刪除。爰提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第二項為「有關消費者之保護,除有關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應另訂法律規範外,悉依本法之規定」,明確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法規,俾有效保障消費者在金融商品消費上的安全,並穩定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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