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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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之二 為規劃及試行國民基本教育延長年限,有關職業學校得予配合之學區劃分、學校分布、教育資源調整、入學方式、學費補助、課程內容及師資培育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爰提案增列職業學校法第八條之二「為規劃及試行國民基本教育延長年限,有關職業學校得予配合之學區劃分、學校分布、教育資源調整、入學方式、學費補助、課程內容及師資培育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俾職業學校的之學區劃分、學校分布、教育資源調整、入學方式、學費補助、課程內容及師資培育等事項,在十二年國民教育規劃試行階段有明確的法源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