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增訂第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陳淑慧
陳淑慧
蔣乃辛
蔣乃辛
蔡錦隆
蔡錦隆
陳秀卿
陳秀卿
連署人
郭素春
郭素春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建榮
林建榮
江義雄
江義雄
李明星
李明星
潘維剛
潘維剛
蔡正元
蔡正元
吳清池
吳清池
朱鳳芝
朱鳳芝
吳育昇
吳育昇
徐少萍
徐少萍
紀國棟
紀國棟
張嘉郡
張嘉郡
蔣孝嚴
蔣孝嚴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學校法增訂第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條之二 為規劃及試行國民基本教育延長年限,有關職業學校得予配合之學區劃分、學校分布、教育資源調整、入學方式、學費補助、課程內容及師資培育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爰提案增列職業學校法第八條之二「為規劃及試行國民基本教育延長年限,有關職業學校得予配合之學區劃分、學校分布、教育資源調整、入學方式、學費補助、課程內容及師資培育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俾職業學校的之學區劃分、學校分布、教育資源調整、入學方式、學費補助、課程內容及師資培育等事項,在十二年國民教育規劃試行階段有明確的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