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陳淑慧
陳淑慧
蔣乃辛
蔣乃辛
蔡錦隆
蔡錦隆
陳秀卿
陳秀卿
連署人
郭素春
郭素春
馬文君
馬文君
蔣孝嚴
蔣孝嚴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建榮
林建榮
江義雄
江義雄
李明星
李明星
潘維剛
潘維剛
蔡正元
蔡正元
吳清池
吳清池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昇
吳育昇
朱鳳芝
朱鳳芝
紀國棟
紀國棟
張嘉郡
張嘉郡
李復興
李復興
羅明才
羅明才
王廷升
王廷升
丁守中
丁守中
侯彩鳳
侯彩鳳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第一項法律公布施行前,為規劃及試行國民基本教育延長年限事項,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有關法律之授權另定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一、新增第三項。 二、爰提案增列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法律公布施行前,為規劃及試行國民基本教育延長年限事項,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有關法律之授權另定實施辦法」,俾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試行階段有明確的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