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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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第一項法律公布施行前,為規劃及試行國民基本教育延長年限事項,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有關法律之授權另定實施辦法。 | 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
一、新增第三項。
二、爰提案增列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法律公布施行前,為規劃及試行國民基本教育延長年限事項,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有關法律之授權另定實施辦法」,俾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試行階段有明確的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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