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杰
陳杰
黃昭順
黃昭順
江義雄
江義雄
丁守中
丁守中
鄭麗文
鄭麗文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曾永權
曾永權
林德福
林德福
張顯耀
張顯耀
賴士葆
賴士葆
邱毅
邱毅
潘維剛
潘維剛
孫大千
孫大千
盧嘉辰
盧嘉辰
林郁方
林郁方
李慶華
李慶華
翁重鈞
翁重鈞
蔣乃辛
蔣乃辛
費鴻泰
費鴻泰
黃義交
黃義交
周守訓
周守訓
楊仁福
楊仁福
陳根德
陳根德
林建榮
林建榮
蕭景田
蕭景田
盧秀燕
盧秀燕
李鴻鈞
李鴻鈞
鄭金玲
鄭金玲
許舒博
許舒博
劉盛良
劉盛良
鄭汝芬
鄭汝芬
李復興
李復興
洪秀柱
洪秀柱
黃志雄
黃志雄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一、我國於89年10月03日公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並於90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將近十個年頭,國人已習慣週休二日的生活模式。 二、而本法於89年6月28日公布施行之立法理由:為落實勞工實施週休二日及推動未來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將原條文中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之規定,修改為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三、因此,為使勞工同享社會進步之果實,爰修訂本條,明定雙週工時八十小時,以維護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