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杰
陳杰
連署人
吳清池
吳清池
侯彩鳳
侯彩鳳
紀國棟
紀國棟
徐少萍
徐少萍
翁重鈞
翁重鈞
劉盛良
劉盛良
洪秀柱
洪秀柱
帥化民
帥化民
蔡正元
蔡正元
蔣孝嚴
蔣孝嚴
劉銓忠
劉銓忠
朱鳳芝
朱鳳芝
鄭金玲
鄭金玲
王廷升
王廷升
楊仁福
楊仁福
江玲君
江玲君
郭素春
郭素春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明才
羅明才
孔文吉
孔文吉
江義雄
江義雄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卸任滿三年,且於其責任解除後始得選任為監事。 理事、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屆期未改選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令其改選或召集改選。 理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由社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 信用合作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卸任滿三年,且於其責任解除後始得選任為監事。 理事、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屆期未改選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令其改選或召集改選。 理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由社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 信用合作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近年來信用合作社經營績效不佳,且徇私舞弊、違法放貸情事所在多有。究其原因,理監事無限期連任,致使合作社經營「私人化、私有化」,合作社員工迫於壓力,常為不合理放貸,嚴重侵害社員權益。 二、為避免理監事無限期連任,衍生諸多監督管理弊端,擬修正任期規定,將連任規定限縮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