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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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一條、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修正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所列土壤中物質濃度,受區域土壤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具體科學性數據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管制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第二條 土壤非因外來污染而其物質濃度達本標準所列管制項目之管制標準值者,不適用本標準。
本項將不適用本標準之可能狀況及研判方式列出,並調整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