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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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費學生,係指自付費用於軍事學校修讀下列學位者: 一、學士學位、副學士學位(以下簡稱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 二、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以下簡稱自費研究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費學生,係指自付費用就讀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之學生;區分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以下簡稱自費學士學生)及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之研究生(以下簡稱自費研究生)。
現行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招收對象,僅有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及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之研究生。為擴大軍事教育資源之運用,並促進軍事教育多元,檢討將自費副學士學生納入軍事學校招收對象,並將本條區分為二款,用資明確。
第六條 各校軍費生員額有缺額(男、女生及系組分計)時,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於修滿一學年後,得申請轉為軍費生,並由各校層報國防部核定。 前項申請於上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二月一日;下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八月一日。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申請轉為軍費生之甄選條件、程序,由各校訂定,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後,不得申請轉回自費學生。 第六條 各校軍費生員額有缺額(男、女生及系組分計)時,自費學士學生於修滿一學年後,得申請轉為軍費生,並由各校層報國防部核定。 前項申請於上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二月一日;下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八月一日。 自費學士學生申請轉為軍費生之甄選條件、程序,由各校訂定,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備查。 自費學士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後,不得轉回自費學士學生。
修正第一項、第三項,明定自費副學士學生與自費學士學生相同,於修滿一學年後,得申請轉為軍費生,並酌予修正第四項文字,以求適用明確。
第七條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與轉入年班之軍費生相同。 前項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前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七條 自費學士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與轉入年班之軍費生相同。 自費學士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前,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修正第一項,明定自費副學士學生轉為軍費生後,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與軍費生同,並酌予修正第二項文字,以求適用明確。
第八條 自費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志願役預備軍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 自費副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士官役或志願役預備士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義務役預備士官或常備兵役。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服常備軍官、士官役者,其役期依轉入年班軍費生招生簡章之規定;服志願役預備軍官、士官者,其役期不得少於三年;服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者,其役期依相關兵役法令之規定。 第八條 自費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志願役預備軍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 自費學士學生服常備軍官役者,其役期依入學年班軍費生招生簡章之規定;服志願役預備軍官者,其役期不得少於三年;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者,其役期依相關兵役法令之規定。
一、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增列第二項,明定自費副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士官役或志願役預備士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義務役預備士官或常備兵役。 二、現行第二項調整為第三項,並增訂自費副學士學生服常備士官役、志願役預備士官、義務役預備士官或常備兵役之役期;另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與轉入年班之軍費生相同,爰酌予修正第三項文字,以期用語一致。
第九條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選服軍官、士官役時,依軍種員額需求,以抽籤方式決定服役軍種。但就讀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陸軍專科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者,依原就讀各校之軍種服役。 前項學生經核定服役軍種者,不得變更。 第九條 自費學士學生選服軍官役時,依軍種員額需求,以抽籤方式決定服役軍種。但就讀陸軍、海軍、空軍軍官學校者,依原就讀各校之軍種服役。 前項學生經核定服役軍種者,不得變更。
修正第一項,明定自費副學士學生選服士官役時,有關服役軍種之決定方式,且為符合軍事學校招收副學士學生實況,爰增訂陸軍專科學校及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另軍事學校名稱於但書中以全銜方式逐一列明,以資明確。
第十條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自付費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四、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收費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前二項費用收取及調整基準應符合公開程序;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依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辦理退費。 第十條 自費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自付費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於每學期註冊時,一次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主、副食支給基準,於每學期註冊時,一次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服裝製作支給基準,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註冊時,一次收取。 四、學生團體保險費: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時,一次收取。 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收費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一、第一項除酌予修正序言外,並明定自費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應自付之各項費用項目及基準。 二、自費學生各項費用收取時間,係屬學校內部行政庶務事項,應由各軍事學校自行律定,及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膳食費及服裝費,均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爰一併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參照大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學生團體保險之範圍、金額及繳費方式等事項,由各校定之,且各軍事學校歷年來均依課程特性(例如:飛行、敦睦遠航、射擊),並視實需規劃納保,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四款。 四、參照「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各軍事學校學生自付費用,分類如下: (一)學費、雜費。 (二)使用費:住宿費。 (三)代辦費:膳食費、服裝費、學生團體保險費。 上開費用項目收取及調整基準,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及「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六條規定,完成校內資訊及研議公開程序,並應將其使用用途、審核程序及退費規定等詳細資訊對外公開周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五、有關各軍事學校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者,學費、雜費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退費;住宿費、膳食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則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退費;至服裝費部分,如為貸與品應繳回學校保管,給與品則毋須繳回,不生退費事宜;爰將費用收取及調整基準、退費事項增訂於第三項,以求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