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貨船搭客管理規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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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未滿一歲之兒童,不計入乘客定額。 第五條 計算乘客定額時,依下列之規定: 一、航行國際間之搭客貨船,未滿一歲之兒童,不計入乘客定額。 二、航行本國各口岸間之搭客貨船,未滿三歲之兒童,不計入乘客定額。 前項兒童之年齡,以登船時十足年齡為準,並以合法之證明文件為依據。
一、參照客船管理規則第四條有關乘客定額計算之規定,將第一項修正為「未滿一歲之兒童,不計入乘客定額」,俾航政管理之一致性。 二、現行第二項無須規定,即可依文義解釋執行,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