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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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簡章:新臺幣五十元。 二、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九歲以下者,得免徵報名費,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簡章:新臺幣五十元。 二、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九歲以下者,得免徵報名費,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為依本會組織條例執行客家語言文化傳承及規劃等事項、馬總統之客家政見、本會提報第二期社會發展中長程個案計畫—客家語言發展計畫(九十七年至一百零二年)及客家基本法相關規定,積極推展客語復甦相關計畫,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擬修正延長實施報名費減半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之優惠期限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鼓勵大眾藉由參加認證考試,學習客語,以提升客語能力及傳承客家文化。 二、另,根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九十五年委託研究臺灣客家民眾客語使用狀況調查報告發現,若缺少政府及民間積極推動,推估客家民眾客語能力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可能僅剩百分之十七點九,平均每年流失約百分之一點一,四十年後會說客語民眾的比例可能將低於百分之一。因此客語的教育及復甦工作,亟需長期努力「深耕扎根」。故建請同意修正延長實施報名費減半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初次領發免收合格證書費之優惠期限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整,補發、換發者亦同。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整,補發、換發者亦同。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