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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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科技人才子女依本辦法來臺就學,於完成申請就讀學校學程後,如繼續在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系、醫學系、牙醫學系及中醫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期者: 1.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本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本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成績者,均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3.參加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經本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其他優待方式辦理。 (二)來臺就讀一學期以上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本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本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成績者,均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參加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經本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其他優待方式辦理。 (三)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本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本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成績者,均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參加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經本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其他優待方式辦理。 (四)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本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本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成績者,均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參加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經本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其他優待方式辦理。 二、報考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期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來臺就讀一學期以上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 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報考大學: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期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來臺就讀一學 期以上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依本辦法來臺就學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學薦送入學: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待。 二、學生申請入學: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 前二項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但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加分優待,於大陸地區優秀科技人才之子女,不適用之。 | 第七條 科技人才子女依本辦法來臺就學,於完成申請就讀學校學程後,如繼續在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研究所、學士後各系、醫學系、牙醫學系及中醫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 期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分數標準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標準者,均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來臺就讀一學期以上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分數標準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標準者,均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分數標準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標準者,均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四)來臺就讀二學年以 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分數標準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標準者,均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報考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期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來臺就讀一學期以上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報考大學: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期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來臺就讀一學期以上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但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 第一項加分優待,於大陸地區優秀科技人才之子女,不適用之。 |
一、為落實本部「五專多元入學方案」,一百學年度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各類入學管道係採計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經本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其他優待方式辦理,爰修正第一項,於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及第四目均增列第三小目,明定參加五專免試入學外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優待方式。另修正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及第四目之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增列採計經本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之規定;第二款未修正;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落實本部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並自九十九學年度起實施,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入學者之優待方式。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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