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所收取之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換發或補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核發或補發國際觀光旅館專用標識費新臺幣二萬元;核發或補發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觀光旅館審查費: (一)籌設客房一百間以下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超過一百間時,每增加一百間需增收新臺幣六千元,餘數未滿一百間者,以一百間計,變更時減半收取審查費。 (二)營業中之觀光旅館變更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均為新臺幣六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換發觀光旅館業執照者,免繳納執照費。 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所收取之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換發或補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核發或補發國際觀光旅館專用標識費新臺幣二萬元;核發或補發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觀光旅館審查費: (一)籌設客房一百間以下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超過一百間時,每增加一百間需增收新臺幣六千元,餘數未滿一百間者,以一百間計,變更時減半收取審查費。 (二)營業中之觀光旅館變更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均為新臺幣六千元。
一、第二項新增。 二、內政部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召開之「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第四次會議結論:「縣市改制直轄市後,人民證件書狀換發所需費用,請各部會及直轄市政府儘量朝向免收規費方式處理」,惟現行本規則就觀光旅館業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而申請地址變更換發觀光旅館業執照者,並未明定免繳納執照費,致在適用上滋生疑義。 三、為因應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部分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其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需,爰參照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增訂第二項免繳納執照費之規定,俾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