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辦事細則」、「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辦事細則」、「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辦事細則」及修正「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辦事細則」、「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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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辦事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室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二條 本室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條未修正。
第三條 本室辦理基隆市財務審計事務,並依據審計部指定兼辦連江縣及其所轄鄉財務審計事務。 第三條 本室辦理基隆市財務審計事務,並依據審計部指定兼辦金門縣、連江縣及其所轄鄉(鎮)財務審計事務。
配合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成立,本室原兼辦福建省金門縣及其所轄鄉(鎮)財務審計事務,移撥該室辦理,爰將現行條文中之「金門縣、」、「(鎮)」等文字,予以刪除。
第四條 本室設四課及置總務人員、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分掌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第四條 本室設四課及置總務人員、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分掌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本條未修正。
第五條 本室為辦理基隆市及連江縣年度總決算之審核,設總決算審核委員會,所有工作人員,由主任就本室現有職員中,指派兼任。 第五條 本室為辦理基隆市、金門縣及連江縣年度總決算之審核,設總決算審核委員會,所有工作人員,由主任就本室現有職員中,指派兼任。
配合本室審核轄區之調整,將現行條文中之「、金門縣」等文字,予以刪除。
第六條 主任承審計長之命綜理室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輔助主任處理室務;各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六條 主任承審計長之命綜理室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輔助主任處理室務;各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本條未修正。
第七條 本室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主任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第七條 本室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主任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本條未修正。
第八條 本室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 第八條 本室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
本條未修正。
第二章 職 掌 第二章 職 掌
第九條 第一課掌理基隆市議會、基隆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基隆市政府民政處、教育處、稅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主管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市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與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刪除) 八、關於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市有財產總目錄之審核登記編報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市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分發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七、關於市議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二十、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第九條 第一課掌理基隆市議會、基隆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公務審計、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市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市庫及市有財物等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及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十二、關於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市有財產總目錄之審核登記編報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市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分發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七、關於市議會諮詢公務審計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公務審計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二十、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配合本室審核轄區及業務之調整,將第一課職掌,修正為掌理基隆市議會、基隆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基隆市政府民政處、教育處、稅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主管除外)。另將「左列」一詞,修正為「下列」。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配合本室業務調整,將現行條文中之「、市庫及市有財物等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核事項」等文字,修正為「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核事項」。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現行條文中之「補助團體或私人」等文字下,增列「及捐助財團法人」等文字,並將「及公款」等文字,修正為「與公款」。 一、本款刪除。 二、因應第一課職掌之修正,本款業務已無辦理,爰予刪除。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款次變更。 二、配合實際情形,將現行條文中之「市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等文字,修正為「市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本款新增。 二、配合本室調整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業務,由第四課移撥至第一課至第三課,爰將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四款移列,並修正部分文字。 配合本室業務調整,將現行條文中之「公務審計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等文字,修正為「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 配合本室業務調整,將現行條文中之「公務審計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等文字,修正為「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第十條 第二課掌理基隆市政府民政處、教育處、稅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刪除)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與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七、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刪除) (刪除)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市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分發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五、關於市議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八、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第十條 第二課掌理金門縣議會、金門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金門縣各鄉(鎮)民代表會、鄉(鎮)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公務審計、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公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庫及公有財物等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不含金門縣各鄉(鎮)民代表會、鄉(鎮)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基金、公庫及公有財物等原始憑證〕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及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公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十二、關於公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公有財產總目錄之審核登記編報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不含金門縣各鄉(鎮)民代表會、鄉(鎮)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分發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七、關於縣議會、鄉(鎮)民代表會諮詢公務審計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公務審計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二十、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配合本室審核轄區及業務之調整,將第二課職掌,修正為掌理基隆市政府民政處、教育處、稅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另將「左列」一詞,修正為「下列」。 本款未修正。 一、本款刪除。 二、因應第二課職掌之修正,本款業務已無辦理,爰予刪除。 一、款次變更。 二、配合本室審核轄區之調整,將現行條文中之「〔不含金門縣各鄉(鎮)民代表會、鄉(鎮)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基金、公庫及公有財物等原始憑證〕」等文字,予以刪除。 三、配合本室業務調整,將現行條文中之「、公庫及公有財物等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核事項」等文字,修正為「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核事項」。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款次變更。 二、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現行條文中之「補助團體或私人」等文字下,增列「及捐助財團法人」等文字,並將「及公款」等文字,修正為「與公款」。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款次變更。 二、配合本室業務調整,將現行條文中之「所管機關公有財產」等文字,修正為「市有財產」。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本款刪除。 二、因應第二課職掌之修正,本款業務已無辦理,爰予刪除。 一、本款刪除。 二、因應第二課職掌之修正,本款業務已無辦理,爰予刪除。 一、款次變更。 二、配合本室審核轄區之調整,將現行條文中之「〔不含金門縣各鄉(鎮)民代表會、鄉(鎮)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基金〕」等文字,予以刪除;並配合實際情形,將「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等文字,修正為「市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本款新增。 二、配合本室調整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業務,由第四課移撥至第一課至第三課,爰將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四款移列,並修正部分文字。 一、款次變更。 二、配合本室業務調整,將現行條文中之「縣議會、鄉(鎮)民代表會」等文字,修正為「市議會」,及將「公務審計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等文字,修正為「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 一、款次變更。 二、配合本室業務調整,將現行條文中之「公務審計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等文字,修正為「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第十一條 第三課掌理連江縣議會、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連江縣各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公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不含連江縣各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基金、公庫及公有財物等原始憑證)之審(查)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與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十二、關於公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公有財產總目錄之審核登記編報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不含連江縣各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縣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分發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八、關於縣議會、鄉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二十一、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第十一條 第三課掌理連江縣議會、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連江縣各鄉(鎮)民代表會、鄉(鎮)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公務審計、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辦理事項準用前條各款之規定。
配合本室審核轄區及業務之調整,將第三課職掌,修正為掌理連江縣議會、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連江縣各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並列舉其辦理事項。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本款新增。
第十二條 第四課掌理基隆市議會、連江縣議會;基隆市政府、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連江縣各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項。 (刪除) 四、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八、關於縣(市)議會、鄉民代表會諮詢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除外)之擬復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外)之擬復事項。 十、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第十二條 第四課掌理基隆市議會、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基隆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金門縣、連江縣各鄉(鎮)民代表會、鄉(鎮)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報廢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八、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九、關於縣(市)議會、鄉(鎮)民代表會諮詢財物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之擬復事項。 十一、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一、配合本室審核轄區之調整,將第四課職掌,修正為掌理基隆市議會、連江縣議會;基隆市政府、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連江縣各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 二、配合本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業務,移由第一課至第三課辦理,爰於現行條文本文中之「財物審計」一詞下,增列「(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等文字,及將「左列」一詞,修正為「下列」。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一、本款刪除。 二、配合本室調整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業務,由第四課移撥至第一課至第三課,爰將本款予以刪除。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款次變更。 二、鑑於本室掌理之機關已無鎮民代表會,爰將現行條文中之「(鎮)」字,予以刪除;並配合本室調整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業務,由第四課移撥至第一課至第三課,爰於現行條文中之「財物審計案件」一詞下,增列「(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除外)」等文字。 一、款次變更。 二、配合本室調整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業務,由第四課移撥至第一課至第三課,爰於現行條文中之「財物審計法令」一詞下,增列「(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外)」等文字。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第十三條 總務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重要與機密文件提陳、文書稽催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室檔案之點收、整理、分類、登記、編訂、保管、檢調與本室圖書報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室經費出納、現金與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關事項。 四、關於本室財物購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公產、公物保管與本室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布置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 五、關於本室總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 總務人員得由主任指定一人為主辦人員綜理其事務。 第十三條 總務人員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重要與機密文件提陳、文書稽催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室檔案之點收、整理、分類、登記、編訂、保管、檢調與本室圖書報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室經費出納、薪俸發放與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關事項。 四、關於本室財物購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公產、公物保管與本室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布置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 五、關於本室總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 總務人員得由主任指定一人為主辦人員綜理其事務。
將現行條文本文中之「左列」一詞,修正為「下列」。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配合實際情形,將現行條文中之「薪俸發放」一詞,予以刪除,並將「與現金、票據」等文字,修正為「現金與票據」。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項未修正。
第十四條 會計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概算、預算、決算之編報整理事項。 二、關於本室預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室會計報告、帳籍憑證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本室內部審核與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承辦業務之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承辦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運用及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室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內部審核及兼辦本室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 會計員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概算、預算、決算之編報整理事項。 二、關於本室預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室會計報告、帳籍憑證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本室內部審核與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承辦業務之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承辦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運用及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室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內部審核及兼辦本室統計事項。
將現行條文本文中之「左列」一詞,修正為「下列」。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第十五條 人事管理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人事規章、組織編制、員額配置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本室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職務歸系列等、考績、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撫卹、資遣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室職員及其眷屬保險、退撫基金、各項補助費、退休人員照護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本室員工福利及文康活動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室人事業務之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本室人事資料檔之建立管理事項。 七、關於其他人事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人事管理員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人事規章、組織編制、員額配置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本室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職務歸系列等、考績、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撫卹、資遣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室職員及其眷屬保險、福利互助、退撫基金、各項補助費、退休人員照護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本室員工福利及文康活動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室人事業務之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本室人事資料檔之建立管理事項。 七、關於其他人事有關事項。
將現行條文本文中之「左列」一詞,修正為「下列」。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配合實際情形,將現行條文中之「福利互助、」等文字,予以刪除。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六條 本室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十六條 本室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將現行條文末句「另訂之」,修正為「另定之」。
第十七條 本室處理公務分為下列三層: 一、第一層為主任、副主任。 二、第二層為課長、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及主辦總務人員。 三、第三層為承辦人員。 第十七條 本室處理公務分為左列三層: 一、第一層為主任、副主任。 二、第二層為課長、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及主辦總務人員。 三、第三層為承辦人員。
將現行條文本文中之「左列」一詞,修正為「下列」。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第十八條 本室處理公務,第一層副主任對主任負責;第二層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十八條 本室處理公務,第一層副主任對主任負責;第二層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本條未修正。
第十九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權限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對已授權事項有決定或代行之權。 三、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四、對該管公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六、對本室全般公務有建議之權。 第十九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權限如左: 一、對該管公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對已授權事項有決定或代行之權。 三、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四、對該管公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六、對本室全般公務有建議之權。
將現行條文本文中之「如左」一詞,修正為「如下」。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第二十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室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文件,負有保守機密之責。 第二十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左: 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室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文件,負有保守機密之責。
將現行條文本文中之「如左」一詞,修正為「如下」。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第二十一條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室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矛盾者,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五、審計、會計、統計書表科目、數字或編製方法錯誤,由製表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六、根據審核、抽(調)查、稽察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製作報告人員負責。 七、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如與會辦單位有關者,會辦、主辦人員連帶負責。 八、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遺漏或稽延,由打繕、校對人員連帶負責。 九、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遺漏或稽延,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 十、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經長官提示注意而主管人員不嚴加督促者,連帶負責。 十一、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由主辦、會辦單位經辦人員負責。 十二、文卷、款項、物品等如有錯誤、遺失或損毀,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損失者,不在此限。 十三、應守機密之事項而洩密者,由經辦人員及洩密者負責,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連帶負責。 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職掌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二十一條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左: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室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矛盾者,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五、審計、會計、統計書表科目、數字或編製方法錯誤,由製表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六、根據審核、抽(調)查、稽察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製作報告人員負責。 七、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如與會辦單位有關者,會辦、主辦人員連帶負責。 八、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遺漏或稽延,由打繕、校對人員連帶負責。 九、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遺漏或稽延,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 十、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經長官提示注意而主管人員不嚴加督促者,連帶負責。 十一、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由主辦、會辦單位經辦人員負責。 十二、文卷、款項、物品等如有錯誤、遺失或損毀,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損失者,不在此限。 十三、應守機密之事項而洩密者,由經辦人員及洩密者負責,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連帶負責。 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職掌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分別負責。
將現行條文本文中之「如左」一詞,修正為「如下」。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本款未修正。
第二十二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本條未修正。
第二十三條 本室對外行文,以本室名義行之。 第二十三條 本室對外公文,以本室名義行之。
將現行條文中之「對外公文」一詞,修正為「對外行文」。
第四章 會 議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本室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核會議依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室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核會議依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條未修正。
第二十五條 本室每月舉行室務會報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本室每三個月舉行 國父紀念月會一次為原則及每月舉行室務會報一次。
配合實際情形,將現行條文中之「每三個月舉行 國父紀念月會一次為原則及」等文字,予以刪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室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相關手冊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室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事務管理規則業經行政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以院臺秘字第○九四○○八七四八五號令廢止,另訂事務管理相關手冊,爰配合將現行條文中之「事務管理規則」等文字,修正為「事務管理相關手冊」。
第二十七條 本室各項業務、辦事內規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本室各項業務、辦事內規另訂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