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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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縣(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成績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至多六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二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 | 第五條 依本辦法考核評定之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其機關獎勵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四、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 六、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 |
一、因應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考量直轄市之行政資源較為充裕,並參考歷年考核之實務經驗,爰修正現行考核制度,將區分為「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及「縣(市)組」,並分別予以評分排名,「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取前二名,「縣(市)組」取前五名;另針對考核成績明顯進步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至多六名,給予「激勵獎」。
二、前開獎項分別頒發獎牌及獎金,總獎金新臺幣九百四十萬元維持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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