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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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第十八條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短匿稅額每年在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短匿稅額每年逾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新臺幣五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三、短匿稅額每年逾新臺幣五萬元至新臺幣七萬五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四、短匿稅額每年逾新臺幣七萬五千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一、配合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修正公布及為適度疏減訟源,修正第一項,將第一款免罰規定改列為第一項,並將「每年」改為「每案每年」,以資明確;第二款至第四款屬裁罰基準規定,移列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範。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