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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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蒙藏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 (一)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音樂及美術班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報考專科學校五年制:參加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其他優待方式辦理。 三、報考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報考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蒙藏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學薦送入學: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待。 二、學生申請入學: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 蒙藏學生依前二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第五條 蒙藏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研究所及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 (一)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音樂及美術班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報考專科學校五年制:參加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三、報考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 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報考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蒙藏學生依前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以期明確。另為因應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地方教育發展,自行辦理入學測驗之需要,爰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增訂報考各種入學考試,得參採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另於第二款明定報考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外各類入學方式之優待方式。 二、為配合「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之執行,爰增列第二項,明定蒙藏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之優待方式,俾資周妥。 三、現行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