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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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擔任;四人由本院主任秘書、文創行銷處處長、登錄保存處處長及會計室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主管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第六條 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擔任;五人由本院院長就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主管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配合業務實際需要,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委員之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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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公庫法業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國庫法將檢討廢止,爰將「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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