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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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上校,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 第七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中將,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少將,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
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爰將校長官階修正為少將;副校長修正為上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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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刪除) | 第八條 本校置副教育長、總教官、總隊長、處長、組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主任教官、大隊長、營長、教官、副營長、參謀主任、軍醫官、連長、中隊長、輔導長、副連長、副中隊長、排長、區隊長。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校人員均為軍職,官階、員額以第九條編組裝備表定之,已足以涵蓋各職稱之人員,爰刪除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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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定員額,不包括軍職人員,故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員額修正為以編組裝備表定之,爰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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