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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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大學、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校名冠有藝術相關名稱。 二、大學設有藝術學院。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一貫制學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藝術類科之大學辦理相當於專科學校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二、藝術類科之專科學校辦理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三、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 第三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一貫制學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藝術類科之大學於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得辦理相當於專科學校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二、藝術類科之專科學校於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得辦理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三、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於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得辦理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
一、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現行實務上係依其校名是否冠有藝術相關名稱認定。另考量近年來大學依其發展特色及產業需求等陸續成立藝術學院,為因應長期培育之教學需要,亦有實施一貫制學制之需求,爰增列第一項,定明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指大學、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校名冠有藝術相關名稱及大學設有藝術學院。
二、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二項,各款所定報核程序,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已有明定,爰各款「於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得」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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