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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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應指導應考人依座號就座,必要時,得經試區主任同意,調整應考人座位。 應考人如有特殊事故,須臨時離場者,應經監場主任以上人員許可,並由巡場主任或監場人員隨往監視。 | 第十四條 應考人如有特殊事故,須臨時離場者,應經監場主任以上人員許可,並由巡場主任或監場人員隨往監視。 |
現行條文未賦予監場人員更換應考人座位之權責;惟實務上可能因日曬、干擾他人或受他人干擾作答、偶發事件、疑有舞弊嫌疑等,而有調整應考人座位之必要,爰增列第一項規定,俾期明確規範,並利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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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刪除) | 第二十三條 中醫師檢定考試,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
經查檢定考試規則業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廢止,中醫師檢定考試自九十八年起已停辦,爰刪除本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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