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組織法草案」、「文化部文化資產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文化部影視產業局組織法草案」、「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草案」、「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草案」、「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草案」、「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草案」、「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草案」、「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草案」及「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草案」,並請同意撤回前送本院審議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組織法草案」及「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組織法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文化部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址現地保存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 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及出版。 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籌及管理。 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企劃執行。 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本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一、本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本條所稱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及副教授之資格聘任,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 三、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及副教授之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館編列預算支應。
第四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