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
本學院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關係與現勢及區域議題之研析。
八、與國內外智庫、研究機構、外交學院之學術合作及交流。
九、其他有關培訓講習、外交研究及國際交流事項。 |
本學院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本學院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學院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五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 |
本學院外交人才專業訓練與養成有其獨特性及專業性,所轄業務涉及外語、文化、宗教、地緣戰略及經貿能源等全球性議題之研析,為利相關研究業務之推動,必要時亦可由研究員擔任講座,以結合並發揮研究及培訓效能,爰為本條規定。 |
| 第六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學院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