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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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一條,規範國民中小學發現學生中途輟學之通報程序及主管機關應採取之措施,並授權訂定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惟學生中途輟學與性交易問題之發生係屬二事,中輟學生處遇措施宜與性交易學生安置措施切割,有關中途輟學學生之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事項,宜改由本條例予以規範,爰增訂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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