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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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三、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五、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八、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九、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檢覈通過或採認,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一、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累積不同科目課程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十二、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二)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二)修滿四年級以上年級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三、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五、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七、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八、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二、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九、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檢覈通過或採認,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十、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一、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累積不同科目課程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者。 十二、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者。
一、基於下列理由,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納入修讀四年級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之學生,使其取得同等學力資格之條件,與現行規定修滿四年級以上年級(即五年級以上)者相同: (一)有關修滿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之學生,其適用現行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結果,具備同等學力資格之時間,反較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即離校或休學之學生為晚,並使其延遲一年始得升學,有失衡平,並影響其升學權益。 (二)衡酌本條同等學力意旨,係為避免衝擊正規教育,爰限制修滿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年級之學生不得直接報考大學,應間隔一年以上。就修讀至四年級上學期者,若自三年級下學期起算至隔年入學註冊日止,亦達一年,不違反上開間隔年限之意旨。 二、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一年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二、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一、基於下列理由,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一)依現行規定,未修習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或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一年後,因故未能畢業者,始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惟就修滿學士班四年級上學期學生後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之學生,其適用第三條第一款之結果,具備同等學力資格之時間,較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即離校或休學之學生為晚,並使其延遲一年始得升學,有失衡平,並影響其升學權益。 (二)衡酌本條同等學力規定意旨,係為避免衝擊正規教育,爰限制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未能畢業者,應間隔一年以上始具同等學力資格,不得應屆報考研究所,未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者,則應間隔二年以上始具同等學力資格。 (三)衡酌開放僅未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者與未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者均以相同起算日計算二年之間隔年限,使其得同年度報考入學考試,並不違反上開意旨。 二、為使第二款有關間隔年限之規範方式與第一款齊一,以利適用,並免疑義,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三、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附歷年成績單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六條 本標準所稱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附具歷年成績單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配合第二條、第三條之修正,明定其年數起迄計算方式,並就體例文字酌作修正,以期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