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條之一條文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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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由師(一)級醫師兼任,副院長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第五條 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副院長由師(一)級之醫師兼任。
修正副院長得由醫師以外之師(一)級其他醫事人員兼任。
第十條之一 本院為辦理分區醫療業務,得視需要設分院。
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經營整合計畫,為達醫療機構經營整合目的,增列分院設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