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三十六條之一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勞務買受人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一、本條新增。 二、政府為促進教育及學術發展,對於各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訂定關稅法第四十九條及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規定予以免稅;惟隨著電子資訊發展趨勢,該等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亦可轉換成電子型態儲存並經由網際網路傳輸,基於租稅公平與促進教育及學術發展考量,允宜比照實體貨物免徵營業稅,爰增訂本條,以應時代潮流。 三、本條句末所稱「勞務買受人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係指比照實體貨物免徵營業稅,且不必辦理營業稅之申報手續,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