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及「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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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少年刑罰及感化教育之執行業務,特設各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 少年矯正學校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及國民小學部,其學校名稱某某中學。 矯正學校應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分別設置。 少年矯正學校之設置方式及名稱。
第三條 矯正學校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育技訓。 二、學生之文康教化。 三、學生之輔導及生活管理。 四、學生之戒護管理。 五、學生之衛生保健。 六、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矯正學校管理事項。 少年矯正學校之權限職掌。
第四條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應就曾任高級中學校長或具有高級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者遴任之。 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相關之規定。 少年矯正學校首長之職稱、任用方式、員額及資格。
第五條 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或現任矯正機關副首長或秘書,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司法行政工作薦任三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者。 少年矯正學校副首長之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及資格。
第六條 矯正學校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少年矯正學校幕僚長之職稱、官等及職等。
第七條 矯正學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少年矯正學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規定於編制表。
第八條 矯正學校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關於學生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校。 對於接受少年刑罰之學生無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關於「假釋」適用,爰規定少年矯正學校應設假釋審查委員會俾以處理學生假釋案件。
第九條 矯正學校置教師及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但法務部矯正署得視需要增訂輔導教師資格。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前項教師兼任之。 矯正學校得視教學及其他特殊需要,聘請兼任之教師、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職業訓練師。 少年矯正學校應置教師及輔導教師,並得視教學及其他特殊需要,聘請兼任之教師、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職業訓練師。
第十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