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誠正中學辦事細則」及「明陽中學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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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明陽中學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本細則訂定之目的。
第二條 校長處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首長、副首長權責。
第三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幕僚長權責。
第四條 明陽中學得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三組辦事。 二、訓導處,分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 四、總務處,分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明陽中學內部單位名稱及分組辦事。
第五條 明陽中學得設分校。 明陽中學得依需要設分校。
第六條 教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之註冊、編班與編級及課程之編排。 三、學生實習指導及建教合作。 四、學生技能訓練、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 五、學生課業及技訓成績之考核。 六、圖書管理及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 七、校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 八、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 九、與輔導處配合辦理輔導業務。 十、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教務處之掌理事項。
第七條 訓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 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 四、學生假釋、免除與停止執行之建議及陳報。 五、學生紀律及獎懲。 六、學生體育訓練。 七、學生課外康樂活動。 八、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九、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訓導處之掌理事項。
第八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出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輔導處之掌理事項。
第九條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學生入校、出校之登記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六、關於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 八、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 九、不屬其他各處、隊、室事項。 總務處之掌理事項。
第十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 二、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 三、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四、武器、戒具之保管及使用。 五、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警衛隊之掌理事項。
第十一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六、學校衛生計畫與設施及環境衛生清潔檢查。 七、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 八、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九、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 十、藥品之調劑、儲備與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病舍之管理。 七、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醫護室之掌理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矯正學校人事事項。 人事室之掌理事項。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矯正學校政風事項。 政風室之掌理事項。
第十四條 會計室掌理矯正學校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之掌理事項。
第十五條 明陽中學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明陽中學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