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明陽中學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本細則訂定之目的。 |
| 第二條 校長處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
首長、副首長權責。 |
| 第三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
幕僚長權責。 |
| 第四條 明陽中學得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三組辦事。
二、訓導處,分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
四、總務處,分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
明陽中學內部單位名稱及分組辦事。 |
| 第五條 明陽中學得設分校。 |
明陽中學得依需要設分校。 |
| 第六條 教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之註冊、編班與編級及課程之編排。
三、學生實習指導及建教合作。
四、學生技能訓練、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
五、學生課業及技訓成績之考核。
六、圖書管理及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
七、校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
八、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
九、與輔導處配合辦理輔導業務。
十、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
教務處之掌理事項。 |
| 第七條 訓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
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
四、學生假釋、免除與停止執行之建議及陳報。
五、學生紀律及獎懲。
六、學生體育訓練。
七、學生課外康樂活動。
八、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九、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
訓導處之掌理事項。 |
| 第八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出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
輔導處之掌理事項。 |
| 第九條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學生入校、出校之登記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六、關於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
八、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
九、不屬其他各處、隊、室事項。 |
總務處之掌理事項。 |
| 第十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
二、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
三、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四、武器、戒具之保管及使用。
五、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
警衛隊之掌理事項。 |
| 第十一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六、學校衛生計畫與設施及環境衛生清潔檢查。
七、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
八、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九、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
十、藥品之調劑、儲備與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病舍之管理。
七、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
醫護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矯正學校人事事項。 |
人事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矯正學校政風事項。 |
政風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十四條 會計室掌理矯正學校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會計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十五條 明陽中學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明陽中學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
|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細則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