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 一、綜合規劃科。 二、服務科。 三、審查一科。 四、審查二科。 五、審查三科。 六、審查四科。 七、法務一科。 八、法務二科。 九、徵收科。 十、資訊科。 十一、監察室。 十二、秘書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會計室。 十五、政風室。 前項各科、室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 一、服務科。 二、審查一科。 三、審查二科。 四、審查三科。 五、審查四科。 六、法務一科。 七、法務二科。 八、徵收科。 九、資訊科。 十、稽核科。 十一、監察室。 十二、秘書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會計室。 十五、政風室。 前項各科、室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一、配合業務推動需要及組織架構調整,增列綜合規劃科,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移列第二款至第十款。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款配合組織調整予以刪除。 四、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第四條 綜合規劃科掌理各稅審查案件之複核及企劃研考等事宜。其職掌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案件之複核。 二、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案件、個案調查案件審查報告之複核。 三、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案件審查報告之複核。 四、違章檢舉查緝案件之複核。 五、遺產稅、贈與稅櫃台化案件之抽核。 六、外僑稅務案件之抽核。 七、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稽徵及退稅案件之抽核。 八、各稅專案之查核。 九、審計部抽查案件且調整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複核。 十、上級交辦應行稽核案件之查核。 十一、配合稅務法令之研究及建議。 十二、選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十三、選查案件之派查。 十四、選查案件工作底稿、帳簿憑證之檢收及發還。 十五、單位公文之收發及催辦。 十六、績效統計。 十七、各稅稽徵程序、稽徵技術及相關業務等研究發展之推行及彙整。 十八、協調各單位辦理稽徵業務檢討作業。 十九、稅務文獻及國際租稅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暨編印。 二十、簡化各稅納稅手續及稽徵程序之推行及彙辦。 二十一、自動化作業之協調及評估。 二十二、稽徵作業手冊及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增、修訂。 二十三、各單位人力配置方案之研擬。 二十四、本局業務方針、工作計畫(含先期作業)、中長程發展計畫之訂定及彙編。 二十五、各項稽徵作業之協調及聯繫。 二十六、重要會議之籌辦及記錄。 二十七、工作報告之編擬。 二十八、各項稅源及稅收統計之分析與研究。 二十九、各單位管理目標之編擬。 三十、開拓稅源防止逃漏研議工作之聯繫及彙辦。 三十一、彙陳稅收預測暨加強稽徵方案之研擬。 三十二、行事曆之編修訂、管制、檢查及考核。 三十三、重要業務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三十四、本局稽徵績效之評估、考核。 三十五、上級機關稽徵業務考核事項之聯繫及彙辦。 三十六、審計部抽查案件之管制及其查核結果處理情形之彙辦。 三十七、稽徵業務績效考核標準之編訂。 三十八、公文之檢核。 三十九、各單位公文收發作業之考核。 四十、部次長指示交辦事項追蹤管制作業。 四十一、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前項第十七款至第四十一款業務得設研考股辦理之。 第四條 服務科掌理服務宣導、研發設計、管制考核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服務宣導股: (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納稅服務業務、租稅教育及宣導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稅務查詢事項之服務。 (三)為民服務之訓練。 (四)儲蓄免扣證核發之督導管理。 (五)新聞剪報及輿情反映資料之蒐集、通報及管制。 (六)納稅人反映意見之處理、統計及分析。 (七)協談案件成果之統計及分析。 (八)為民服務之意見調查、統計及分析。 (九)納稅服務績效之統計及分析。 (十)各項國稅法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十一)所得稅申報輔導作業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十二)新聞發布作業計畫之訂定、協調及管制。 (十三)各項媒體宣傳計畫之訂定、督導及執行。 (十四)各項稅務講習會、座談會、租稅教育及宣傳活動之籌劃及執行。 (十五)學校租稅教育及學生納稅服務隊之籌辦。 (十六)本局簡介之編印及幻燈簡報之製作、放映。 (十七)國稅通訊之編輯及發行。 (十八)外賓之接待。 (十九)各項活動之攝影。 (二十)優良納稅義務人之選拔。 (二十一)大事紀要資料之彙整。 (二十二)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研發設計股: (一)各稅稽徵程序、稽徵技術及相關業務等研究發展之推行及彙整。 (二)協調各單位辦理稽徵業務檢討作業。 (三)稅務文獻及國際租稅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暨編印。 (四)簡化各稅納稅手續及稽徵程序之推行及彙辦。 (五)自動化作業之協調及評估。 (六)稽徵作業手冊及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增、修訂。 (七)各單位人力配置方案之研擬。 (八)本局業務方針、工作計畫(含先期作業)、中長程發展計畫之訂定及彙編。 (九)各項稽徵作業之協調及聯繫。 (十)重要會議之籌辦及記錄。 (十一)工作報告之編擬。 (十二)各項稅源及稅收統計之分析與研究。 (十三)各單位管理目標之編擬。 (十四)開拓稅源防止逃漏研議工作之聯繫及彙辦。 (十五)彙陳稅收預測暨加強稽徵方案之研擬。 三、管制考核股: (一)行事曆之編修訂、管制、檢查及考核。 (二)重要業務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三)本局稽徵績效之評估、考核。 (四)上級機關稽徵業務考核事項之聯繫及彙辦。 (五)審計部抽查案件之管制及其查核結果處理情形之彙辦。 (六)稽徵業務績效考核標準之編訂。 (七)公文之檢核。 (八)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統計及分析。 (九)各單位公文收發作業之考核。 (十)各單位責任目標評估執行差異情形。 (十一)資訊稽核作業。 (十二)部次長指示交辦事項追蹤管制作業。 (十三)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一、配合組織架構調整,將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服務科業務,及第九條稽核科業務劃歸綜合規劃科職掌,爰修正序文,並配合現行實際作業情形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二十二目配合組織調整予以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十五目移列為第十七款至第三十一款。 四、現行條文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七目、第九目及第十二目、第十三目移列為第三十二款至第四十一款。另配合實際作業情形,刪除第八目、第十目及十一目。 五、新增第二項,綜合規劃科下得設研考股辦理第十七款至第四十一款業務。
第四條之一 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及宣導等事宜。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服務股: (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稅務查詢事項之服務。 (三)為民服務之訓練。 (四)儲蓄免扣證核發之督導管理。 (五)所得稅申報輔導作業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六)新聞剪報及輿情反映資料之蒐集、通報及管制。 (七)納稅人反映意見之處理、統計及分析。 (八)為民服務之意見調查、統計及分析。 (九)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統計及分析。 (十)納稅服務績效之統計及分析。 (十一)外賓之接待。 (十二)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宣導股: (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租稅教育及宣導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各項國稅法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三)新聞發布作業計畫之訂定、協調及管制。 (四)各項媒體宣傳計畫之訂定、督導及執行。 (五)各項稅務講習會、座談會、租稅教育及宣傳活動之籌劃及執行。 (六)學校租稅教育及學生納稅服務隊之籌辦。 (七)各稅宣導手冊製作。 (八)各項活動之攝影。 (九)優良納稅義務人之選拔。 (十)大事紀要資料之彙整。 (十一)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組織架構調整及業務推動需要,將服務科服務宣導股業務劃分為服務股及宣導股,並將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款分別移列本條一、二款及依現行實際作業情形酌作文字修正。
第九條 (刪除) 第九條 稽核科掌理各稅審查案件之複核。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第一股、第二股: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案件之複核。 (二)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案件、個案調查案件審查報告之複核。 (三)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案件審查報告之複核。 (四)違章檢舉查緝案件之複核。 (五)遺產稅、贈與稅櫃台化案件之抽核。 (六)外僑稅務案件之抽核。 (七)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稽徵及退稅案件之抽核。 (八)聲復審計部抽查案件之複核。 (九)上級交辦應行稽核案件之查核。 (十)稅務法令之研究及建議。 (十一)各稅專案之查核。 (十二)選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十三)選查案件之派查。 (十四)選查案件工作底稿、帳簿憑證之檢收及發還。 (十五)公文之收發及催辦。 (十六)績效統計。 (十七)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組織架構調整,裁撤稽核科,並新增綜合規劃科,爰刪除本條。 三、現行條文移列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十六款,並配合實際作業情形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修正第一項,增列但書,明訂本細則本次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第二項刪除。